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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的力量

2017-07-31

监事的力量

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董事和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当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这是强制性的规定,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同时,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日益增多,不少管理层凌驾于中小股东之上,为满足自身或大股东利益而侵害其余股东的利益。故监事会或监事监督权的有效实施,也是制衡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管,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健全公司治理的必要措施。在此,我们先介绍一个案例来说明监事会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S公司企业间借贷引发控股股东与监事会分歧

S公司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顾某为S公司控股股东,同时也是该公司总经理,蒋某为S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0月27日,A公司拟向S公司借款20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顾某欲同意,并提出以自己持有的S公司股份作为担保。监事蒋某认为,在对A公司资信情况、经营情况未充分了解之前,其偿债能力存疑,故反对该笔债权投资。在决定是否借款给A公司的过程中,顾某与蒋某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顾某:根据S公司章程,“对外投资行为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我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54%,只要是我同意的投资决议均应当通过。

蒋某: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在未对A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前,将公司用于经营的资金200万元借予其,一旦不能及时收回,将使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我有权纠正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顾某:A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我的大学同学,其信用良好,A公司每年营业额均超过1000万元。该笔借款为短期借款,且我以自己的股份作为质押,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蒋某:根据公司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不能以持有S公司的股份作为担保,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果你执意这样做,我有权提出罢免的建议,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你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管是基于公司利益层面还是你个人利益层面,该项债权投资你都应慎重考虑。

顾某:感谢你代表监事会为公司尽心履行职责,这件事我会慎重决定。

最终S公司股东大会就该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1.公司借款给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作为连带担保方。

2.同时以顾某持有S公司54%的股份对应的收益(含股权变现收入、分红收益)作为担保。

3.鉴于对A公司的偿债能力存疑,故由监事会委派一家专业机构对A公司在借款期内进行全过程监控。

中国企业监事的现状

一、中国企业监事的履职情况

上述案例中,监事会此次的行为既保护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又尊重了大股东的投资行为,并使其合法合规。然而,在我国现行公司治理中,像案例中的实际控制人、监事会相互谅解,为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尽心尽力的现象并不常见。监事会虚设、不履职已成为社会公认,甚至是一些新三板挂牌企业乃至上市公司,也存在这种情况。以下是随机抽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与上市公司的一次监事会决议内容中的议题统计。

表1-1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涉及监督公司财务、日常经营议题数

涉及监督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行为议题数

保利地产

600048

6

0

贵州茅台

600519

1

0

泰格医药

300347

6

1

吉林化纤

000420

1

0

力帆股份

601777

1

0

曙光股份

600303

4

0

三一重工

600031

1

0

聚飞光电

300303

1

0

升达林业

002259

0

0

泰达股份

000652

8

1

 

表1-2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涉及监督公司财务、日常经营议题数

涉及监督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行为议题数

纽米科技

831742

7

1

北塔软件

831071

5

0

海特股份

831345

3

0

新天药业

831215

5

0

帝联科技

831402

9

0

吉人高新

831374

0

0

华环电子

430009

1

0

金航股份

831683

2

1

绿岛园林

831707

0

0

中港股份

831656

0

0

由此可见,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日常经营事项审议较多的企业不足50%,且涉及监督公司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更是少见。至于有关反对、纠正董事、高管行为的监事会议题,在抽取的企业中并未发现。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如此,其他企业监事会不履职的情况可能更加严重。不少民营企业从未召开过监事会会议,监事亦从不过问公司经营,或者名义上的监事受控股股东控制,中小股东连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这样一来,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这一必设机构在实践中仅流于形式,根本不能贯得到彻实行。

二、中国企业监事的专业能力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但中国大多数企业的监事并不具备财务、法律专业知识,这意味着其没有能力行使部分监事职权。以下是随机抽取的上市公司监事财务及法律专业能力统计。

表2-1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监事会人数

仅具有财务专业的监事人数

比例

仅具有法律专业的监事人数

比例

同时具有财务、法律专业的监事人数

比例

华夏银行

600015

11

9

81.9%

1

9%

0

0%

国电电力

600795

7

2

28.6%

0

0%

0

0%

苏宁云商

002024

3

1

33.3%

0

0%

0

0%

美康生物

300439

3

1

33.3%

0

0%

0

0%

天津磁卡

600800

7

1

14.3%

0

0%

0

0%

云南盐化

002053

10

9

90%

0

0%

0

0%

金亚科技

300028

4

0

0%

1

25%

0

0%

桂林旅游

000978

4

2

50%

0

0%

0

0%

民生银行

600016

9

7

77.8%

0

0%

0

0%

贵州茅台

600519

3

2

66.7%

0

0%

0

0%

 

根据表2-1,我们可以看出被抽查企业90%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中都有财务人员,但一半的企业财务专业背景的监事比例不足50%;而十家上市公司中,法律专业的监事却不多,仅有20%的企业设有律师监事;令人惊异的是,竟然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拥有同时具备财务和法律专业的监事。有些上市公司监事自身尚不具备监事能力,非上市公司的监事的专业能力也存疑。因此,我国现阶段企业监事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如此才能充分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监事职责。

三、中国企业监事的独立性

《公司法》第五十六条和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于这类条款的执行,一些公司直接理解为以薪酬的方式支付给监事,有的公司则是根据监事例行检查的次数给予其津贴。以下是随机抽取的上市公司监事领取报酬的情况。

表3-1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是否存在监事在公司获取薪酬情形(职工监事除外)

监事最高报酬金额(职工监事除外)

华夏银行

600015



17.8万元

国电电力

600795



-

苏宁云商

002024



40万元

美康生物

300439



-

天津磁卡

600800



9.824万元

云南盐化

002053



2万元

金亚科技

300028



-

桂林旅游

000978



26.28万元

民生银行

600016



365.02万元

贵州茅台

600519



-

 

从表3-1可见,60%的上市公司支付给监事报酬,其中民生银行的监事甚至拿着300多万年薪。事实上,不少企业以支付监事费用的名义给予监事高额薪资,而这类监事通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这些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监事,必然和公司利益存在一定的关联,不具独立性,而这很可能影响监事公正、客观地行使职权。

总之,中国企业监事会的现状主要体现为监事履职少、专业水平不够、独立性弱,而这些都将导致公司治理存在瑕疵,影响公司健康成长。

监事的发展趋势

一个人敌不过一个团队,一个团队敌不过一个系统,一个系统敌不过一个趋势。当今市场的趋势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其中新三板市场的扩容,会催生更多有限合伙人即LP股东,该LP股东虽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他们仍非常关心公司的经营成果。在当今中小企业诚信基础较差,普遍存在“两套账”的情况下,LP股东要实现其知情权和监督权、参与管理建议权,只能依靠监事的力量。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趋势下,监事会也将不再局限于设立公司时应对工商局的形式机构,而将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保障LP股东的利益。

一、  独立监事

独立监事是指在公司股东以外的专业人士中由公司股东会通过表决选择,不在公司拿报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活动的公司监事。独立监事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的日本商法规定的独立监察人制,该制度中监察人5年内不得担任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董事、经理等职务。我国虽然未明文规定独立监事,但实践中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律所的审计、尽职调查工作类似于独立监事的某些事务。未来资本市场的愈加活跃,LP股东越来越多,由独立第三方所出具的监察报告相比其他在公司领取报酬的监事出具的监事会意见更能够被LP股东认可和信任。故监事制度发展的趋势将会是职工监事与独立监事并存的全面监督机制。

二、  监事团队

既然在资本市场的大趋势下,催生独立监事的发展,那么如何来发挥监事的作用,呈现监事的力量呢?鉴于LP股东需要监事会就企业的财务及合法合规事项进行审查、监督,这无疑对监事的专业素质有较高要求。要么选择一个财务、法律专家担任独立监事,要么是委托一个团队进行监督。事实上,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同时具备财务和法律专业的人才并不多;若监事又是外聘的兼职人员,未长期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是每半年进行一次例行检查,那么该监事的力量是薄弱的。要发挥监事力量,应为一个团队的力量,一个有财务经验、法律经验、涉税风险防控经验的团队的力量。这个是一个人敌不过一个团队。因此,聘请一个由财、税、法专家组成的独立团队持续对他们投资的企业进行监控和服务为更优选择。

三、  将监事制度嵌入合适的商业模式中

然而,仅仅有这样一个团队是不够的,要充分发挥团队的优势,体现监事的力量,需要将其嵌入一个好的商业模式、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中。这种商业模式就是这个团队首先应拥有企业监事身份,同时保持其独立性,然后还要保持这个团队的主动性。而将这个监事团队作为一个LP股东植入到被投资的企业,就正好能满足三个需求。首先,作为投资人,他有“主人翁”的身份,自身会非常关心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合法合规事项。第二,他不在公司领取薪金,而是通过团队服务的方式获取报酬,更能体现独立性。第三,为保证服务的质量,可以设计一套考核这个团队的方式。若团队在履行独立监事的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这个风险已导致公司重大损失,那么不予支付该团队的监督、管理服务的费用,且该团队对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商业模式既满足了监事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又提高了监事尽职的积极性。这便是一个团队需要一个好的系统来激发其潜力。

一个监事带动一个财税法专家团队,一个团队运用一个以LP身份植入企业履行独立监事职责的商业模式系统,在股权投资时代呼唤规范运作企业的大趋势下,监事的力量将越趋强大。

 

 

                                                                                              作者: 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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